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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雨、曾双云、谢义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雨,曾双云,谢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雨,男。被执行人曾双云,女。被执行人谢义鑫,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雨、曾双云、谢义鑫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未证���字第38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0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雨、曾双云、谢义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西未证经字第38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思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