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林与被告双辽市林业局、第三人双辽市那木乡村委会、王百顺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林,双辽市林业局,双辽市那木乡乌兰村村委会,王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2行初10号原告:李国林,男,196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五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群泽,男,汉族,1941年9月18日生,双辽市教育局职工,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城建小区1号楼301室。被告:双辽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张乙宏,局长。负责人韩文举,双辽市林业局副局长(行政负责人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君,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双辽市那木乡乌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有华,乌兰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王百顺,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那木乡乌兰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林与被告双辽市林业局、第三人双辽市那木乡村委会、王百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并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李国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国林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成审 判 员 田志军人民陪审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