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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云福与孙昕、邢爱凤抵押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昕,刘云福,邢爱凤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昕,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巧,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福,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振武,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爱凤,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孙昕因与被申请人刘云福、原审被告邢爱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孙昕申请再审称,有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房屋登记簿等证据证明刘云福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明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除非刘云福明知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系之前发生的债权,否则刘云福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举证分配和认定结论明显错误。一、二审法院以刘云福“不知道”推定孙昕与邢爱凤恶意串通,毫无道理。刘云福明知我与邢爱凤之间主债权实际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当天,刘云福妻子邢玉兰与邢爱凤、刘云福也将之前债务进行确认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使用的都是格式合同。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判证据不足,故申请再审。刘云福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孙昕和邢爱凤恶意串通证据充分。孙昕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孙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云福、邢爱凤以其共有的南京市龙蟠南路33号9幢2单元1101室房屋对孙昕出借给邢爱凤之前未能清偿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现孙昕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云福明知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系之前发生仍自愿为其提供担保,二审法院认定孙昕、邢爱凤恶意串通,在刘云福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之前发生的债权办理抵押登记,损害刘云福的权益,故判决刘云福不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孙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