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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永孝与海西宏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永孝,海西宏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孝,男,回族,1978年9月7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德令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宏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天峻西路和枫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工商注册号632800009003560。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波,男,汉族,1990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德令哈市。上诉人马永孝因与被上诉人海西宏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期间上诉人马永孝提交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永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萍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谢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燕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