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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新锋门业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新锋门业安装有限公司,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新锋门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庆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新锋门业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31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390元,执行费1770元。另查,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