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汤炳放与文健军、刘海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炳放,文健军,刘海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01号申请人:汤炳放,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文健军,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刘海炎,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关于申请人汤炳放与被申请人文健军、刘海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汤炳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文健军、刘海炎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汤炳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鲁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