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克胜与被执行人刘光辉、詹庆英、王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胜,刘光辉,詹庆英,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徐克胜,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执行人:詹庆英,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被执行人:王平,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徐克胜与刘光辉、詹庆英、王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辉、詹庆英、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庆英、王平至今未予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克胜与被执行人刘光辉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克胜同意将刘光辉关于本案的债务减少至2万元整,并由刘光辉每月付还其人民币2000元,执行和解协议现正履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詹庆英、王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案詹庆英、王平所欠款项未还及执行费未缴,刘光辉已缴纳完毕案件执行费6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焕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