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严福连与李桂秀、石兴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福连,李桂秀,石兴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3民初1091号原告:严福连,女,生于1968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桂秀(石兴高之妻),女,生于1972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石兴高,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严福连诉被告李桂秀、石兴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福莲,被告李桂秀、石兴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福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致伤原告所花医药费2479.44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共计3719.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1日,原告在自家院坝内修房时。被告认为原告侵占其边界,找来村组干部解决原、被告两家房屋地边界纠纷。当日原告要求被告李桂秀不要在这里吵闹到旁边去说。正在这时被告石兴高却拿起扁担殴打原告头部、腰处,被告李桂秀也参与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汉源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经医诊断为:身体多处挫伤。住院4天共花去医疗费用2479.44元。原告在无任何办法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桂秀、石兴高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16年12月30日,原告家在未与被告家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原告严福连丈夫将原、被告两家历史通道以及公共院坝强行占用。被告石兴高找到村干部李西贵和组长石兴华到现场查看时被告李桂秀站在自家屋檐台上正在给村组干部说明情况时,原告严福莲便趁被告李桂秀不注意,从被告李桂秀背部一掌将被告李桂秀打翻倒在堰沟中卡住,致被告李桂秀无法动弹,并朝被告李桂秀身上乱打,干部李西贵强行挡住原告不让其继续殴打。被告石兴高报警,警察来察看了现场后,见被告李桂秀有伤,便叫拨打“120”,随后告知双方待医好伤后再调解,被告李桂秀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两天便出院回家疗养。被告行为属正当防卫,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桂秀与被告严福莲系妯娌关系,两家因房屋地基、边界等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12月31日早上,富庄镇果园村会计李西贵与果园村2组组长石兴华到原、被告处调解两家边界纠纷。在基层干部解决纠纷过程中原告严福连与被告李桂秀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原告严福连将被告李桂秀推到在地后被告李桂秀与原告严福连发生了撕扯、扭打,被告李桂秀丈夫石兴高见状抢过原告严福连手中的扁担对原告严福连进行殴打,双方纠纷经村组干部等劝阻被阻止。原告严福连受伤当日,被送往汉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花去医疗费1442.18元,此后原告严福连依据医嘱继续门诊治疗用去1067.21元,原告严福连因此次纠纷共用去医疗费2509.39元。另查明:被告李桂秀受伤当日,被送往汉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144.45元。被告李桂秀2017年5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严福连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44.45元。2017年6月20日,本院结合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确定由严福连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2017)川18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严福连赔偿李桂秀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09.6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汉源县公安局宜东派出所询问笔录,汉源县中医医院住院病人出院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费用结算汇总清单、介绍、本院(2017)川18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伤亡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严福连在与被告李桂秀发生争吵中先动手将被告李桂秀推倒后进而厮打,原告严福连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李桂秀遇事不冷静,在与原告严福连发生厮打过程积极参与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石兴高在原告严福连与被告李桂秀发生厮打过程中不但没有阻止,反而积极主动参与并致伤原告严福连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结合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确定由被告李桂秀、石兴高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严福连自行承担60%的责任。原告严福连受伤后在医院住院医治,确需花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严福连要求被告李桂秀、石兴高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数额,本院结合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法律规定并参照相关标准计算。对原告严福连请求的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严福连的医疗费票据确定为2509.39元;根据原告严福连的住院时间和收入状况等分别确定原告严福连的误工费为330元(3日×110元/日)、护理费为300元(3日×100元/日);根据原告严福连的住院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严福连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3日×20元/日);原告严福连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通费,但交通费系就医必要费用,本院结合原告严福连的伤情以及其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确定原告严福连的交通费为100元。综上,本院可确定原告严福连的损失共计3299.39元。因被告李桂秀、石兴高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实际赔偿原告严福连1319.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桂秀、石兴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严福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19.75元;二、驳回原告严福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严福连负担50元,由被告李桂秀、石兴高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期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