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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健康、金乡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健康,金乡泰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980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凤芹,女,汉族,1973年3月19日,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苏健康,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驾驶员,住金乡县。被告:金乡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住金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海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刘某诉被告苏健康、金乡泰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称双方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