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麻曰英、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曰英,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麻曰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号。申请执行人麻曰英与被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