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507朱涛与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2507号原告:朱涛,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中山。委托诉讼代理人:XX,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0209335E,工商登记地址:镇江市健康路25-32幢304室,经营地址:镇江市润州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伟。原告朱涛与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涛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涛诉称:2016年6月起,被告所有的苏L×××××货运车的用油由原告直接提供,至2017年1月21日,被告累计结欠油款计人民币81700元。在供油期间,被告没有给付过油款,对于上述欠款,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答应年底(农历)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分文。故为了保护原告的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免遭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油款计817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诉称提供了欠条一份。���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货运车苏L×××××提供用油,被告欠下原告油款未及时付款。2017年1月21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涛加油费人民币81700元(此加油款为苏L×××××车辆的加油款)。欠款人李迟刚并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审理中,原告称李迟刚系被告公司的驾驶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车辆提供用油,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油款81700元,有被告公司盖章的欠条证实。双方在欠条中对支付款的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依法及时支付原告上述油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江市华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涛的油款8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9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