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风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风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170号原告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公司”),住址地:延安市宝塔区太春沟。法定代表人马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祥东,系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风伟,男,汉族,1952年8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座*单元****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风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郭风伟的准确住址、联系方式,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现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材料,故原告所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