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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许志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志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723号罪犯许志忠,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志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许志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志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综合罪犯许志忠的罪行、所获得的成绩及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志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