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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欣欣、刘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欣欣,刘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880号申请人:林欣欣,女,1995年7月20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刘华发,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欣欣与被执行人刘华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华发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内容,申请人林欣欣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4953.5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华发于2017年8月7日自动汇款5168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43元,并且负担了案件执行费。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