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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雅文申请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雅文,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金雅文,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姜玮,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高秀丽与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高秀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秀丽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1811元、案件受理费2736元、迟延履行金,已执行标的70000元,未执行标的51811元、案件受理费2736元、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高秀丽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浩达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高秀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