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继军与李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军,李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28号原告:唐继军,男,汉族,1988年3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克东省,.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智,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原告唐继军与被告李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