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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继军与李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继军,李晓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28号原告:唐继军,男,汉族,1988年3月3日生,住黑龙江省克东省,.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智,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生,住河北省沧县,.原告唐继军与被告李晓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宝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秋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