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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景元与湖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元,湖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元,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执行人湖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景元等人与湖南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戓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荣平审判员  唐守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砖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