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王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803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林慧,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王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林慧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