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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乃新、易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乃新,易金发,黄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周乃新,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易金发,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冬英,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周乃新申请执行易金发、黄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傅祥春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7.8694万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尚未到位。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