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建军与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军,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军,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乐山市沙湾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管金银,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居民。被执行人:王仲容,女,1961��5月26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居民。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魏槽村*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银洪。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南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管金银,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经营者:管亚栎,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飞来村。被执行人:管亚栎,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秀兰,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银洪,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19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其房屋无产权证,土地系向村民租赁,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管金银、王仲容、乐山市沙湾区石梯岩煤矿、乐山市五通桥区牛沟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紫金山庄、管亚栎、余秀兰、管银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5)沙湾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吴宝顺审判员 夏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燕附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