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异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异167号案外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负责人:纪某某1: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纪某某2,系该村村主任。在本院执行张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于2017年7月17日对本院划拨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存款7924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称,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执35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存款,其中11084.00元为案外人所有,请求停止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执3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开原市某某镇村级财物管理办公室的辽宁省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1张。用以证明该款为案外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同意中止划拨裁定。本院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执行人收取辽西北供水征地补偿款447840.00元,发放给村民以后,余款11084.00元存入开原市某某镇村级财物管理办公室,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账号内的存款792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案件款系被执行人收取的征地补偿款,且已对该村村民补偿完毕,余款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存入开原市农村合作经营管理局某某镇村级财物管理办公室,对该款的执行并无不当。因此,案外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六组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周柏衡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