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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与郑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郑永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14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2栋1单元4层406号。法定代表人:倪旭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宣,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莉,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郑永东,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诉被告郑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994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啟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