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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行赔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孝好与光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孝好,光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豫1523行赔初3号原告胡孝好,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县县长。原告胡孝好诉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孝好请求被告光山县人民政���赔偿其经济损失558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孝好诉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豫1523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以原告胡孝好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胡孝好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8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行赔终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胡孝好的上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孝好提起本诉,属于重复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孝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金莹莹审判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