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徐立军、黄玉学、刘春生、贾云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徐立军,黄玉学,刘春生,贾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徐立军,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黄玉学,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刘春生,男,1978年2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贾云朋,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徐立军、黄玉学、刘春生、贾云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5141.89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永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