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延波与李向阳、史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波,李向阳,史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3373号原告:杨延波,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向阳,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史晓玉,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延波与被告李向阳、史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日,被告李向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向阳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其同意偿还借款,但暂无能力一次性支付,可以分批分期偿还。其与史晓玉系夫妻,但其当时经常不回家,史晓玉对其借款并不清楚。被告史晓玉辩称:其与李向阳系夫妻,但其对李向阳借款不清楚,并且李向阳借款均用于赌博,故其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被告李向阳出具,李向阳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向阳与史晓玉系夫妻。2013年7月2日,被告李向阳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李向阳已偿还10000元,至今90000元李向阳未予偿还。本院认为:2013年7月2日,被告李向阳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后李向阳偿还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向阳偿还剩余借款9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史晓玉有义务共同偿还。被告史晓玉辩称其对借款不清楚,不同意偿还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向阳、史晓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延波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