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海蛟与董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蛟,董云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3民初801号原告:李海蛟,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董云欢,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李海蛟与被告董云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蛟、被告董云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云欢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被告董云欢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0月25日全额还款,并用被告的一辆大众“尚酷”轿车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用于抵押的一辆大众“尚酷”轿车也被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以要用车为由开走。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董云欢承认原告李海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董云欢承认原告李海蛟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董云欢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蛟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董云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