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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01夏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6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清,男,1987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清于2016年11月2日0时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苏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和文昌路路口时,与苏E56**警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事故造成苏B×××××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夏清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被告人夏清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夏清归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夏清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夏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夏清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清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以被告人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阚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