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海清与廖为义、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清,廖为义,黄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清,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廖为义,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黄文英,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系被申请人廖为义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清与被执行人廖为义、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为义、黄文英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