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玉元、刘霞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元,刘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105号申请人:姜玉元,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严海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霞,男,职业不详,住山西省怀仁县。申请人姜玉元与被申请人刘霞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霞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院X号楼X层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京[XX]XX权第XX号)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姜玉元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玉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霞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号楼X层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京[XX]XX第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姜玉元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