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于景云与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景云,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景云,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京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薛维平,主任。上诉人于景云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景云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景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景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景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