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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清山、马兴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山,马兴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山(大宝),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兴佳,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朝双检公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清山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刘某家中,采用砖头砸碎阳台玻璃入室,盗走黑色小月紫檀手串一条、星月菩提链子一条、玛瑙石链子、腰链一条、黄色珠子手链一条、棕色链子一条、手配一个、腰花一个、冠琴手表一块、珠子20颗。报案人自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000元。2、2016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白某经营的停车场收费岗亭,用甩棍将收费岗亭玻璃砸碎,盗走电脑主机一台及现金60元��报案人自报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3、2016年8月初,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中国石油中山加油站”,趁店员睡觉之机,将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605元盗走。4、2016年8月,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乔某经营的“兴泰装饰店”,用钳子剪断门锁入内,盗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箱一个及装饰刀一把,报案人自报被盗价值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5、2016年8月13日至14日8时之间,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阿满骨头馆”,采用剪断链锁后入内,盗走监控系统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及现金300元。报案人自报物品价值1800元。6、2016年8月17日18时50分至次日7时50分之间,被告人王��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林某经营的“西医诊所”,采用剪断链锁方式入内,盗走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00余元。7、2016年8月17日21时至18日10时之间,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赵某经营的“邢维发艺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方法入内,盗走iPad平板电脑、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保时捷手表一块及现金5400元,报案人自报损失价值10000元。经鉴定,被盗iPad平板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00元。8、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艺丝时尚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方法入内,盗走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兰州牌香烟六盒及现金142元。经鉴定,被盗三星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为900元人民币。9、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张某2经营的“面时光”饭店,采用剪断链锁方法入内,盗走硬盘一个、星月菩提项链一条,打火机一个及现金500元。10、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停车收费,将收费亭玻璃砸碎后,没有盗走相关钱物。11、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陈某2经营的“名派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方式入内,盗走苹果平板电脑两部及部分现金。报案人自报被盗物品现价值5000余元。12、2016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龙城区被害人迟某经营的“鸿福特味饭店”,采用剪断链锁方式入内,盗走手机一部及零钱200元。13、2016年8月末9月初某天夜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朱某经营的“佳尼发艺”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入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报案人自报损失1000元。14、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王某2经营的“乡下人家老菜馆”,采用剪断链锁方式入内,盗走店内两部手机。报案人自报被盗价值2800元。15、2016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王某3经营的“小形象发型设计”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方式入内,盗走290元现金。16、2016年8月某天夜晚,被告人马兴佳至本市双塔区被害人付某经营的“领秀造型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方式入内,盗走尼康牌黑色相机一部。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马兴佳被侦查机关抓获;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清山被侦查机关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清山无��解。被告人马兴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清山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刘某家中,采用砖头砸碎阳台玻璃入室,盗走黑色小月紫檀手串一条、星月菩提链子一条、玛瑙石链子一条、黄色珠子腰链一条、黄色珠子手链一条、棕色链子一条、金黄色镶钻手配(中部为水晶)一个、黄金色镶钻腰花一个、银白色冠琴牌手表一块、香柏珠子二十颗。上述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2、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白某经营的停车场收费岗亭,用甩棍将收费岗亭玻璃砸碎,盗走电脑主机一台及现金50元。3、2016年8月初,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中国石油中山加油站,趁店员熟睡之机,盗走营业厅内现金人民币1605元���4、2016年8月,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乔某经营的兴泰装饰店,用钳子剪断门锁入内,盗走华硕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箱一个及蒙古装饰刀一把。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1500元。被盗惠普牌黑色笔记本电脑经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清山的亲属高桂荣处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乔某。5、2016年8月13日至14日8时之间,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阿满骨头馆,王清山用事先预备的钳子剪断链锁,马兴佳店外望风,王清山入店,盗走吧台里监控系统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及现金300元。6、2016年8月17日18时50分至次日7时50分之间,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林某经营的西医诊所,剪断链锁后入内��盗走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7、2016年8月17日21时至18日10时之间,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赵某经营的邢维发艺传播理发店,采用剪断链锁方法入内,盗走苹果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保时捷手表一块及现金5400元。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iPadAir电脑,鉴定价值800元。被盗苹果iPadAir电脑被王清山在李井友处销赃,后经公安机关在李井友处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赵某。8、2016年8月24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艺丝时尚理发店,剪断链锁入店,盗走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兰州牌香烟六盒、手串一串及现金142元。经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窃三星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900元。被盗三星牌黑色笔记本电脑经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清山的亲属高桂荣处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王某。9、2016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张某2经营的面时光饭店,剪断链锁后入内,盗走硬盘一个、星月菩提项链一条,打火机一个及现金500元。10、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停车收费亭,将收费亭玻璃砸碎后人内,未盗走相关钱物。11、2016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陈某2经营的名派理发店,将店门玻璃砸碎后入内,盗走苹果牌平板电脑两部。12、2016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窜至朝阳市龙城区被害人迟某亲属经营的“鸿福特味饭店”,剪断店外链锁后入内,盗走海信牌易校通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13、2016年9月初一天晚,被告人王清��、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朱某经营的佳尼发艺理发店,被告人马兴佳剪断链锁后二人入内,盗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盗联想电脑被被告人王清山在李井友处销赃,非法获得赃款200元。14、2016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王某2经营的乡下人家老菜馆,剪断店内链锁后入内,盗走店内联想手机及爱艺手机各一部。15、2016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王某3经营的小形象发型设计理发店,剪断门锁后入内,盗走吧台内290元现金。16、2016年8月,被告人马兴佳窜至朝阳市双塔区被害人付某经营的领秀造型理发店,剪断链锁入内,盗走尼康牌黑色相机一部。综上,被告人王清山实施盗窃十三起(其中一起系入室盗窃),合计盗窃数额为11497元(其中盗窃现金8297元,盗���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马兴佳实施盗窃十五起,盗窃数额为11787元(其中盗窃现金8587元,盗窃物品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白某、付某、乔某、张某、林某、赵某、王某2、张某2、王某1、王某3、陈某1、陈某2、朱某、迟某、刘某陈述、证人王某、高某、李某证实、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朝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3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单独或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清山犯盗窃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系入户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起盗窃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兴佳犯盗窃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十起盗窃事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清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马兴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王清山、马兴佳予以退赔违法所得8297元。(其中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05元;被害人白某人民币50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40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42元;被害人迟某200元。)四、责令被告人马兴佳予以退赔被害人��某2人民币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白 兰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