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有云与广州市尚艺木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云,广州市尚艺木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3400号原告:王有云,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广州市尚艺木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沙螺湾路工业区1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楚平。原告王有云诉被告广州市尚艺木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胡名态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我工资。经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拖欠工资为2460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3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该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但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违约金6000元(按20元/小时,每天10小时计算30天)。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被告无答辩,无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另查明,原告等21名员工向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员工的工资,按每人的工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支付部分工资,原告对此不予同意,因此没有领取款项。原告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17】557号仲裁裁决,驳回王有云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有云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有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胡名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马稷良书 记 员 黄桂欢何嘉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