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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407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11幢二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13384151。法定代表人:费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泉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