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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方明与尤文光、赵燕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方明,尤文光,赵燕,韩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05号原告:刘方明,男,1975年9月2号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尤文光,男,1973年1月25号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赵燕,女,1972年3月29号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尤文光,男,1973年1月25号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赵燕系夫妻关系)。被告:韩波,男,1967年1月25号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刘方明与尤文光、赵燕、韩波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刘方明与尤文光、赵燕、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尤文光、赵燕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刘方明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7月14日共4个月零21天的利息94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共计109400元。韩波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方明与尤文光、赵燕、韩波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刘方明与尤文光、赵燕、韩波于2017年8月10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