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亚南与蒋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南,蒋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08号原告:郭亚南,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蒋典,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南诉被告蒋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亚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亚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亚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亚南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