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亚南与蒋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南,蒋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08号原告:郭亚南,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蒋典,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南诉被告蒋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亚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亚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亚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亚南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