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桂芬与李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芬,李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30号原告程桂芬,女,汉族,194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河,男,汉族,1957年7月30日生,住宁津县。委托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桂芬诉被告李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程桂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桂芬撤回对被告李清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程桂芬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