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桂芬与李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芬,李清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30号原告程桂芬,女,汉族,194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宁津县。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河,男,汉族,1957年7月30日生,住宁津县。委托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桂芬诉被告李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程桂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桂芬撤回对被告李清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程桂芬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