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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950号原告:马某,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