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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学良、王彩玲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学良,王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孙学良,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彩玲,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学良、王彩玲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