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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龚道茂与黄令峰、向芳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道茂,黄令峰,向芳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431号原告:龚道茂,男,生于1962年8月4日,土家族,大学文化,鹤峰县科协公务员,住鹤峰县,被告:黄令峰,男,生于1967年2月21日,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被告:向芳云,女,生于1971年3月20日,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系黄令峰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田曾玉,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道茂诉被告黄令峰、向芳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道茂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道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0元,减半收取1600.0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