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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闵安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艺武,闵晚红,闵安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164号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苏艺武,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被告闵晚红,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被告闵安旭,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艺武、闵晚红、闵安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艺武、闵晚红、闵安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艺武、闵晚红、闵安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冷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晏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