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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8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邹庆君、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庆君,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庆君,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开封市红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开封市鼓楼新天地山货店步行街15号单三层自南向北A面20号。法定代表人谢金红,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60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6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于敬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