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35号原告:孟某某,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未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金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衣晓静书 记 员 吕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