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祝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65号原告:杨某,女,1983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祝某,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立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