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友诉刘某峰、刘某庆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友,刘某庆,刘某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309号原告:刘某友,男,194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某庆,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区。被告:刘某峰,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刘某友诉刘某峰、刘某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友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