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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刘芳、莫进武、莫降龙 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芳,莫进武,莫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江。被执行人刘芳,女。被执行人莫进武,男。被执行人莫降龙,男。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芳、莫进武、莫降龙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65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芳、莫进武、莫降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芳、莫进武、莫降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芳、莫进武、莫降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