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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金章、沈金珠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章,沈金珠,姚建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772号原告,女,200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原告,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家住。被告姚金章,男,195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被告沈金珠,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被告姚建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姚金章、被告沈金珠、被告姚建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亚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