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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163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慧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