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163号原告:赵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慧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