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艳芹与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3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国,男,1971年6月2日出生,现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刘艳芹,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滦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国与被申请人刘艳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1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刘建国所有的冀H252**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交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刘建国所有的冀H252**号小型轿车一辆及其行驶证的扣押。本裁定立���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