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118号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巨成公司生产车间。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在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村委会东院702号。法定代表人:于宝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安达信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