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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天明与被执行人祁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明,祁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21号申请人:李天明,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临泽县公安大厦后面平房东关街586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308162518。被执行人:祁国财,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白寨村四社10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70803251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李天明与被执行人祁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祁国财于2017年8月30日前履行案件款17000元及执行费203元,合计17203元。二、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3200元的执行申请。三、申请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进龙 搜索“”